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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1328号

陈某与青岛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青岛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青岛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侯昭龙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崔寅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