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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402号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门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40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北路3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3814-X。法定代表人张弘,总经理。被执行人门玲,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天津融信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门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接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53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