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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77号

卢泽林与付召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泽林,付召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卢泽林。

被执行人:付召文。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召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泽林货款7600元,但被执行人付召文未履行生效文书。故申请执行人卢泽林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召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