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卢泽林。
被执行人:付召文。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召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卢泽林货款7600元,但被执行人付召文未履行生效文书。故申请执行人卢泽林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召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