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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3329号

(2016)苏0322民初3329号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329号原告耿某(曾用名耿换),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花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