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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604号

刘桂香与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桂香,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604号

原告:刘桂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宣典虹,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锦洪。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香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安昭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