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604号
原告:刘桂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宣典虹,广东荣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希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锦洪。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香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廖锡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安昭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