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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执776号

柳州市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州市华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5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碑路3号红卫生产资料大市场南区。法定代表人全愿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黄深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负责人邓小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华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偿还买卖合同纠纷款845209.1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柳州高新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1×××31账户内的存款87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棋柱

审判员  陈 然

审判员  胡李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