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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310号

王明光诉石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明光,石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初1310号原告王明光。原告石猛。

原告王明光与被告石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赵海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石猛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至富裕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10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石猛未出庭答辩。原告王明光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5月31日借据一份,证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石猛向原告王明光借款100,000.00元。被告石猛未出庭质证。

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对该份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被告石猛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案确定如下事实:2015年5月31日,被告石猛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明光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石猛在原告王明光经营的富裕县万利中介商店(工商执照是万腾中介)取走的现金,当时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王明光索要,被告石猛至今未偿还此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石猛未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已经侵犯了原告王明光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王明光要求被告石猛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石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明光借款本金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石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海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梓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