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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024号

郭振虎与呼延昊、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振虎,呼延昊,杨海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24号原告郭振虎。委托代理人姚犀利,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延昊。被告杨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虎与被告呼延昊、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