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024号原告郭振虎。委托代理人姚犀利,西安市碑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延昊。被告杨海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振虎与被告呼延昊、杨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振虎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振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1150元,另1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