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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522-3号

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张贻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52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贻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522-3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木兰中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贻贤。关于围场农村商业银行与张贻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围民初字第2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贻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马青奎(张贻贤之夫)名下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南街一号楼一层(115.76平方米)的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立军

审 判 员  窦永海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子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