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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民初462号

山西茂均物资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茂均物资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5民初462号原告山西茂均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满,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结娟,山西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文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山西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茂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山西寿阳潞阳麦捷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潞阳煤炭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如出现纠纷,应由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特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相关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对出现纠纷约定了由长治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的解决方式。因此,本案两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西茂均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永生

人民陪审员  史黎德

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莹芝(校对人:杨莹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