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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1民初329号

李铁刚、王静波与刘晓旭、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铁刚,王静波,刘晓旭,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1民初329号

原告:李铁刚,男,1977年生。

原告:王静波,女,1980年生。以上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倩,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晓旭,女,1980年生。

委托代理人:宫妍红,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负责人:姜彦海,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刚、王静波诉被告刘晓旭、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刚、王静波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刚、王静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铁刚、王静波撤回对被告刘晓旭、辽宁信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铁刚、王静波承担。

审判员  胡彩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初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