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098号原告XX。被告黄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黄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 王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