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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2098号

XX与黄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黄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098号原告XX。被告黄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黄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婷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由原告XX承担。

审判员  王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