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827民初719号
原告:徐根杰。
委托代理人:龙艳,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德银。
原告徐根杰诉被告伍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根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龙艳、被告伍德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根杰诉称,原告承包太慈镇六〇圩农业综合开发公司58.4亩水面进行水产养殖,被告伍德银于2015年元月向原告预定了一批鱼,总货款为170700元。原告按约交付了价值17万多元的各类鱼。后原被告结算,被告欠款5万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被告户籍信息,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伍德银出具的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欠款5万元。
被告伍德银辩称,其出具了欠条,就表示认账。但原告没有按照口头约定将赚钱的鱼交给其卖,被告这批鱼亏大了,并且被告妻子患××救助,现在没有能力付款,只能等其先给妻子看好病后再决定怎么还款,现在真的没有钱付,只能等下半年再付一部分钱给原告。被告伍德银未提交证据。法庭质证中,被告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有证据“三性”,应予以采信。依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具了欠条,是双方对所欠货款数额的确认,被告理应及时付清货款,欠款未付显系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延后和分期付款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伍德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根杰货款5万元。如果被告伍德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伍德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锐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