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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02民初587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02民初587号原告刘**(又名刘*1),女,1967年7月13日生,汉族,忻府区董村镇游邀村人。被告张**,男,1967年7月9日生,汉族,忻府区董村镇游邀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晋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胡梅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