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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坊法执指字第73号

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瑞卿、王瑞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卿,王瑞平,王贻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坊法执指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瑞卿。被执行人王瑞平。被执行人王贻昌,成年。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卿、王瑞平、王贻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06年6月13日作出的(2006)安贾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王瑞卿、王瑞平、王贻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郭 亮

审判员  李恒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于兴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