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2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湘 关注公众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30民初327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私下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史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