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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724号

蔡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724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被告邱某某,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新洲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6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汤梓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