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975号原告王新华,男,生于1955年10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刘泳,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台区。本院在审理王新华诉刘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对被告刘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
审判员 陈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