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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民初975号

王新华诉刘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2-26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新华,刘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02民初975号原告王新华,男,生于1955年10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被告刘泳,男,生于1990年3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汉台区。本院在审理王新华诉刘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华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华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华撤回对被告刘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王新华负担。

审判员  陈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