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专署衔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进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宁县竹海镇大房村六组法定代表人舒玉香。被执行人吕劲峰,男,生于1969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竹海镇大房村*组。被执行人舒玉香,女,生于1983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花滩镇新光村*组**号。被执行人杨顺伦,男,生于1956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长宁镇光明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长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吕劲峰、舒玉香、杨顺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吕劲峰、舒玉香、杨顺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吕劲峰、舒玉香、杨顺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吕劲峰、舒玉香、杨顺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舒玉香在长宁镇竹海路二段碧玉小区3号楼有房产(建筑面积为128.0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901639X)。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决定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舒玉香在长宁镇竹海路二段碧玉小区3号楼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28.0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901639X)。
二、被执行人舒玉香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舒玉香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舒玉香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舒玉香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舒玉香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剑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川1524执268号之一长宁县房产管理处: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政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宁县系民畜禽水产专业合作社、吕劲峰、舒玉香、杨顺伦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川1524执268号之一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舒玉香未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停止为被执行人舒玉香办理在长宁镇竹海路二段碧玉小区3号楼的房产(建筑面积为128.04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901639)的产权过户、抵押变更等登记手续。附:(2016)川1524执2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O一六年六月三日本院地址:长宁县竹都大道三段96号邮编:644300联系人:陈彬联系电话:(0831)46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