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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187号

杨德飞申请执行四川宜宾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8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德飞,四川宜宾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杨德飞,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四川宜宾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7号,组织机构代码72551466-6。法定代表人黎汉兵,董事长。杨德飞申请执行四川宜宾全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德飞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7857.5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终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