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4159号
原告:栾宏,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20-3号1-6-4室。身份证号210105197801072820
委托代理人:张亚琴,女,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南街201-3号1-6-1室。身份证号:210106195301125225(原告栾宏母亲)
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固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曰阳,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44号41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宏诉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霄霄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