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第412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董燕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洁
原告罗树霞诉被告王国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第412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董燕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