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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第412号

原告罗树霞诉被告王国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第412号原告罗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审判员  董燕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