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806号原告沈某某,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明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聪灵速录员 叶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