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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806号

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806号原告沈某某,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11月10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明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聪灵速录员  叶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