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722民初1134号
原告:周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郁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方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某甲诉称:2004年下半年,周某甲与尹某某在外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二人于婚后不久即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09年9月,尹某某在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与周某甲分居生活至今。现二人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决:
一、准予周某甲与尹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丙由周某甲抚养,尹某某每月给付周某甲子女抚养费500元,直至周某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尹某某未提交答辩意见。周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了以下证据:
一、周某甲的《居民身份证》、尹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拟证明周某甲、尹某某的身份情况。
二、《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周某甲与尹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三、《证明》二份。拟证明:1、2009年9月,尹某某在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婚生女周某丙自幼由其祖父母照料生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一、二、三,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周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证人周某丙(与周某甲系同村村民)、周某丁(与周某甲居住相邻)出庭作证。庭审中,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均签署了保证书,二人均作证称“周某甲与尹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2009年9月,尹某某在与周某甲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对二位证人周某丙、周某丁出庭作证的证言认证意见为:周某丙与周某甲系同村村民,周某丁系周某甲的邻居,二位证人作证的内容与周某甲所在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相吻合,本院对二位证人周某丙、周某丁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周某甲与尹某某于2004年下半年在安徽省合肥市打工时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一直由其祖父母照料生活)。婚后,因婚前缺乏了解,周某甲与尹某某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淡薄。2009年9月,尹某某在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期间,双方互无联系。2016年4月5日,周某甲以与尹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诸本院,要求与尹某某离婚。庭审中,周某甲放弃要求尹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周某甲与尹某某相识几个月后即草率结婚,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2009年9月,尹某某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与周某甲分居生活至今,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六年,尹某某一直未尽家庭义务和夫妻义务,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周某甲要求与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周某乙一直由其祖父母照料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以不改变其现有生活环境,由周某甲继续抚养为宜。庭审中,周某甲放弃要求尹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尹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周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郁庆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代)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