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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2956号

陈玉明与孟凡强、孙志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玉明,孟凡强,孙志磊,孟庆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被执行人孟凡强。被执行人孙志磊。被执行人孟庆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孟凡强、孙志磊、孟庆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凡强、孙志磊、孟庆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凡强、孙志磊、孟庆安至今未履行。现本案已于2016年2月15日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庆安之妻张淑霞在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大庄分社存款16040元至玉田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印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许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