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110号原告辇美龙,农民。被告周庆才,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辇美龙诉被告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辇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辇美龙承担。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
辇美龙与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110号原告辇美龙,农民。被告周庆才,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辇美龙诉被告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辇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辇美龙承担。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