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2民初3110号

辇美龙与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辇美龙,周庆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110号原告辇美龙,农民。被告周庆才,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辇美龙诉被告周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辇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辇美龙承担。

审判员  徐道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