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沈春法,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徐侠虎。
被执行人:嘉兴市新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凌公塘路*号(嘉兴。
法定代表人:徐侠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多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新俊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472133.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仅有少量存款,名下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