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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3民初1325号

徐光磊与徐忠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光磊,徐忠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325号原告徐光磊。委托代理人邹维真,潍坊寒亭维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忠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磊与被告徐忠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徐光磊负担。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傅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