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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执2159号之一

台州市银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正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银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正法,李珍玲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银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249-250号。法定代表人阮文龙。被执行人任正法,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李珍玲,女,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4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8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60万元及息、诉讼费用4900元和执行费用844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31日,本院以(2016)浙1004执21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任正法、李珍(玲)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西南环线(目前门牌号为文化路69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307200;土地使用权证号:路集用(1999)字第25-53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任正法、李珍(玲)玲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丁岙村西南环线(目前门牌号为文化路69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307200;土地使用权证号:路集用(1999)字第25-536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陈 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卢梦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