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83号罪犯尚利新,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府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府谷县,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府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利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裁定减刑二年。刑期自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至
二0一七年七月十二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尚利新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二十八个。并获得2014、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尚利新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