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李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段鑫,男,汉族。被执行人石亚宁,女,汉族。被执行人孙皓,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闻平与被执行人段鑫、石亚宁、孙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段鑫、石亚宁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闻平借款7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段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石亚宁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以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员 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