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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3-1号

李闻平与段鑫、石亚宁、孙皓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闻平,段鑫,石亚宁,孙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李闻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段鑫,男,汉族。被执行人石亚宁,女,汉族。被执行人孙皓,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闻平与被执行人段鑫、石亚宁、孙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段鑫、石亚宁归还申请执行人李闻平借款7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孙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段鑫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

二、扣划被执行人石亚宁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上的存款;

三、继续冻结以上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员 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