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213号原告陈远威,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委托代理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建荣,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住福建省上杭县,现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威与被告邓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陈远威负担。
审 判 长 李 美 丰
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
人民陪审员 连 晓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叙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