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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69号

王军红与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红,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红,男,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宜君县人,住陕西省宜君县哭泉乡哭泉村**号。被执行人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丽彩潮流港。法定代表人杨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王军红与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王军红16000元及利息1092元。案件受理费352元,由王军红承担152元,咸阳新食代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承担2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16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养荣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郭云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