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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591号

叶鑫、纪英男与彭慧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商务中心区营业部直销业务四部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鑫,纪英,彭慧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商务中心区营业部直销业务四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591号申请执行人叶鑫,男,汉族,1984年6月5日出生,住唐山市。申请执行人纪英男,女,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玉田县。被执行人彭慧超,男,汉族,1990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商务中心区营业部直销业务四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环北路19号中青大厦707室。

法定代表人:冯贤国。叶鑫等申请彭慧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鑫、纪英男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江

审判员樊广全

代理

审判员桑泽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