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622号原告李卫民,男性,年龄42。被告北京华彩腾飞超市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诉被告北京华彩腾飞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
李卫民与北京华彩腾飞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622号原告李卫民,男性,年龄42。被告北京华彩腾飞超市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民诉被告北京华彩腾飞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