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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787号

孙万林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史雷天、王守勤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孙万林,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分行,史雷天,王守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787号原告孙万林。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分行。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南关西路1号。负责人陈彪,系该行副行长。第三人史雷天,男。第三人王守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万林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武威分行,第三人史雷天、王守勤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再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万林负担。

审判员  尹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