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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非诉行执字第00113号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曹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曹阳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非诉行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岳春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冰,淮安市国土局××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钱增波,淮安市国土局××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曹阳,汉。淮安市国土资源局与金连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非诉行审字第00486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对申请人淮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淮阴罚字〔2015〕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准许。该处罚决定书处罚

被执行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276.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登记信息,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非法行医,被申请人处以罚款后应依法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扣划的的30350元已拨付申请执行人,退还土地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罚事项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建议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非诉行审字第0048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 颖

审判员 孙亚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