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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1107号

许忠诚与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忠诚,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1107号原告许忠诚,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单县。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588号。被告刘秋荣,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徐秀丽与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忠诚诉称,2016年3月17日,被告菏泽铂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刘秋荣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许忠诚借款49万元,请求两被告偿还借款49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被告存在大量民间借贷行为,本案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忠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