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黄伟岳。
被告:温合欢。
被告:张昌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岳与被告温合欢、张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伟岳负担。
审 判 长 刘崇岭
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
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珊珊 来自
黄伟岳与温合欢、张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黄伟岳。
被告:温合欢。
被告:张昌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岳与被告温合欢、张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伟岳负担。
审 判 长 刘崇岭
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
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