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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字第1740号

黄伟岳与温合欢、张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伟岳,温合欢,张昌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字第1740号

原告:黄伟岳。

被告:温合欢。

被告:张昌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岳与被告温合欢、张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黄伟岳负担。

审 判 长  刘崇岭

人民陪审员  曾祥亮

人民陪审员  刘齐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叶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