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405号原告叶友,农民。被告邱敏,1982年11日1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友与被告邱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友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东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