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7号申请人曹会莉,女,汉族.申请人熊名永,男,汉族。被执行人景建军,男,汉族。申请人曹会莉、熊名永与被执行人景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1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景建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景建军自觉履行了案件款5824元,申请人曹会莉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渭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景建军承担案件受理费5824元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战民
审 判 员 魏建民
人民陪审员 张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韩长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