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623号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花乔一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00076812。被告侯俊,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以与被告侯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5元,由原告枝江市盛世华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梅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