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77号原告杨镇亚(又名杨振亚),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8日。被告全建彬,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被告别志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7日,住淅川县书香水岸。身份证号4129271970041700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亚诉被告全建彬、别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镇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葆兴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