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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877号

杨镇亚与全建彬、别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镇亚,全建彬,别志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77号原告杨镇亚(又名杨振亚),男,汉族,生于1971年3月28日。被告全建彬,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7日。被告别志虎,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7日,住淅川县书香水岸。身份证号41292719700417003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亚诉被告全建彬、别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镇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亚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葆兴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陈建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