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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3执70号

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3执7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及资金占用费,期满后,被执行人未按约定返还购房款,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的明阳尚郡组团B7幢1至4层(明阳尚郡售楼部)交付申请执行人云南牟定润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占有、管理和使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473号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3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案件再审结束后再恢复执行。

审判长  毕建斌

审判员  杨明跃

审判员  郑和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习在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