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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3民初98号

苏军红诉景志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军红,景志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3民初98号原告苏军红,男,汉族。被告景志俊,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红诉被告景志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处理完毕,原告苏军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军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军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军红承担25元,退回原告苏军红25元。

审判员  闫拥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黄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