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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79号

王媛媛与王长荣、沈依萍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王媛媛,王长荣,沈依萍,XX,郑海琴,王彬,王长胜,王玉莉,上海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王媛媛,女,1982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赵轶,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佳,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荣,男,195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沈依萍,女,1955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XX,女,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郑海琴,女,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彬,男,1984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长胜,男,1959年9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告王玉莉,女,1989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上海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凤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瑩,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磊鸣,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诉被告王长荣、沈依萍、XX、郑海琴、王彬、王长胜、王玉莉、第三人上海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理

人民陪审员 赵倩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