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3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文均,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远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宝涌工业区东区三路*号。经营者廖大远。被执行人廖大远,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西平乐县。
原告刘文均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远家具厂、廖大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文均清偿货款人民币159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4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远家具厂,廖大远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文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远家具厂、廖大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廖大远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227.22元;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嗣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117.74元,被执行人当场支付6585.45元,余款被执行人定于从201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00元,于从2016年7月30日前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200元,余款3132.29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转账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指定的账户,以上款项共16117.74元作为了结本案。本案已执行到位6585.45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532.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逾期申请恢复执行的,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36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黄业龙执行员 容毓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谭世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