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2529号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52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