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75号-9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扶胜华,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卢娇华,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扶胜华之妻。被执行人曾建华,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文英,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曾建华之妻。被执行人谭玉梅,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建华,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谭玉梅之夫。被执行人扶纪业,又名扶纪乙,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利民,男,196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被告曹办财之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扶胜华、卢姣华、曾建华、李文英、谭玉梅、曹建华、扶纪业、孙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30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湘元
审判员 晏建新
审判员 吴燕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