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黄大军被执行人麻朝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民终001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麻朝宏(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麻朝宏(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麻朝宏(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麻朝宏(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的00×××46的存款人民币536006.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缪哈奈 微信公众号“”